岳塘新聞網(wǎng)9月3日訊(通訊員:劉澤佳 劉倩)“保證返本付息,并且高息回報……”難道有這好事?天上怎么會掉餡餅?雖然很多人明白這個道理,但時常有人經不住誘惑,最終落入陷阱。近日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,被告人熊某平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2017年6月中旬,被告人熊某平通過招聘進入湖南某養(yǎng)老服務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市場部工作,后于2018年1月初擔任該公司市場部總監(jiān),負責發(fā)展客戶和管理業(yè)務團隊。該公司在未取得《金融許可證》的情況下,通過公司業(yè)務員口口相傳和召開營銷會議,承諾返本付息,根據(jù)交納金額的不同,分別給予一年每1萬元900元至1400不等的利息,發(fā)展客戶到該公司交納養(yǎng)老消費預定金。熊某平在明知公司未獲得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許可的情況下,仍積極開展吸收公眾存款業(yè)務。
經審計:湖南某養(yǎng)老服務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共計集資252人279次,集資金額共計1715.3萬元,其中未歸還投資戶集資款本金1707.3萬元。被告人熊某平2017年個人集資89萬元,2018年個人集資55萬元,2018年該公司共計集資1313.3萬元。該公司非法集資的錢款,部分轉入法人代表王某名下銀行卡、部分為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某安排茍某(另案處理)在財務人員處領走。
被告人熊某平到案后,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案發(fā)后墊付了部分集資人3.6萬元集資款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熊某平伙同他人,在湖南某養(yǎng)老服務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獲得《金融許可證》的情況下,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,擾亂金融秩序,所吸收的公眾存款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。根據(jù)其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條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作出如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:非法吸收公眾存款,屬于非法集資的一種情形。近年來,類似的非法集資活動頻發(fā),涉案投資者大多血本無歸,有些甚至家破人亡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。在此提醒廣大市民,要慎重和理性選擇投資渠道,提高自身風險防范能力,自覺抵制非法集資、高息集資誘惑,不要盲目追逐所謂的高收益、高回報,切莫因貪失財。
責編:郭璇
來源:岳塘新聞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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